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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第 9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
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
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
    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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