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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第 4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設立之法源依據。
三、權限及職掌。
四、首長職稱;置副首長者,其職稱及人數。
五、一級單位名稱;有所屬一級機關者,其名稱。
六、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七、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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