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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
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
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
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
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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