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3663人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
第 31 條
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
其編制表規定之。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
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