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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
第 30 條
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
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事。
二、縣(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下分設組、室辦事。其縣(市)人口未
    滿五十萬人者,得設五組、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一百二十五萬
    人以下者,得設六組、室;人口超過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設七組、
    室。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鄉(鎮
    、市)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其代表會得分設二組辦事。
前項行政單位組織,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
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於各該組織自治條例擬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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