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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
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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