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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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