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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83-7 條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
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
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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