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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71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
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
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
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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