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4263人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3 條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 (市)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
鄉 (鎮、市) 〕。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
 (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