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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籍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5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
    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
    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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