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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5-1 條
政治檔案中遭逮捕、調查、偵查、起訴、通緝、審判、執行或其他受公權
力侵害之人(以下簡稱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免收
閱覽、抄錄費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複製費、耗材費、郵遞費及處理費。
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
前項檔案當事人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
承人申請者,亦同。
申請人複製國家檔案依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規定免收之費用,已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之期間內
付費者,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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