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1057人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8 條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
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
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
案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