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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
第 14 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 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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