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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63 條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設立之榮譽國民之家,附設專為退除役官兵及
併同安置眷屬提供長照服務之長照機構,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
三十五條有關許可、核定程序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外,有關設立標準、業務
負責人資格及長照人員訓練認證標準、評鑑等,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但
應於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三十日內,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長照機構不適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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