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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51 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刊登或播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
規定以外之廣告內容或其廣告內容不實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長照服務之廣告,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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