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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41 條
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
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
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
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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