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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第 24 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
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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