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長照 機構法人設立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 一、公立長照機構。 二、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 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本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 從事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除有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 ,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一項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以法律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