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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50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
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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