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09656人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
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
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
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審議作業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