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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48 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
、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
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
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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