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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45 條
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其來源
如下:
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二、保險費收入。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四、利息及罰鍰收入。
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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