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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14 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
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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