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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85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
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
,並得公告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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