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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9 條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
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
送達。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
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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