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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23 條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
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
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
,記載其情形,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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