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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65 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 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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