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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64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
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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