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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35 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
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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