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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30 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
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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