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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28 條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
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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