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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第 2-1 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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