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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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