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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49 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
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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