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0445人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39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
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