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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26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
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
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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