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 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 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