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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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