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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
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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