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 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