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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
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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