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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31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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