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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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