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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0 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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