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10201人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6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情
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