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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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