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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9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
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除新聞紙依第四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
辦理外,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並得由主管
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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