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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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