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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
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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