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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 82 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
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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